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行使的呢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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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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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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