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有什么样的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择一关系。由权利人自主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是根据自身损害赔偿适用损害赔偿金,选择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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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如下:
1、违约定金责任是约定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责任;
2、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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