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欠我的钱中间还了一部分以后我的利息应该怎么算


一、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民间借贷需要什么证据
二、民间借贷需要什么证据
1、身份证,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依据,因此身份证是必须的!
1、身份证,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依据,因此身份证是必须的!
2、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之类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2、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之类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注意区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法律时效为20年,而欠条为3年,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出具凭据之日起计算。
3、注意区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法律时效为20年,而欠条为3年,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出具凭据之日起计算。
4、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平时借款的时候注意保留。
4、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平时借款的时候注意保留。
5、证人证言,可以找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认证言作为证据,并最好可以当庭作证。
5、证人证言,可以找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认证言作为证据,并最好可以当庭作证。
6、录音,在我国,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就是相当关键的了。
6、录音,在我国,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就是相当关键的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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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后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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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方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核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债款人没有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程序中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方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核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债款人没有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自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断定分期实行的,自每次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实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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